2007年4月1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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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手段嬗变为敛财工具的警示
俞评

  涉嫌利用职权敛财受贿数千万元的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锦春,在当地干部群众眼里是一个“又贪又狠,上下通吃,连‘河里的螺蛳都不放过’”的人物。与别的贪官相比,曾锦春的“狠”突出表现在,为了敛财可以不择手段,甚至不惜对不肯卖账的人动用“双规”手段。
  有两个例子很能说明问题:1999年初,投资兴建湖南省第一条民营公路的私营企业主李民主,因为没按曾锦春等人的“提醒”交纳40万元的“保护费”,先后两次被“双规”。2001年11月,私营企业主王某在与广东一家公司的经济纠纷中,通过中间人送了6万元给曾锦春。曾随后便要求受案的宜章县法院立即开庭并限定在一星期之内出判决书。由于案情复杂法院未能照办,曾锦春立即将法院院长、两个副院长和一个庭长进行“双规”。此后,代理院长很快就给出判决书,判王某胜诉。而当被告方在上诉期间做了曾锦春的“工作”后,曾又反过来帮被告做“工作”,强令郴州中院发回重审,于是重审结果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判王某败诉(4月15日《今日早报》)。
  曾锦春的贪贿之法,虽谈不上什么“发明专利”,但委实是在以往的反腐案例中极为罕见的,不能不说带有鲜明的“职业特点”。不难看出,曾锦春之所以“狠”得起来,之所以能“上下通吃”,无他也,就在于此公手中握有随心所欲“双规”别人的权力,搞不到钱就搞人,搞人就能搞到钱。如果说别样被滥用来谋私的权力还多少能让人尝到给钱的“甜头”,那么,这项被曾锦春滥用的权力却是着实让人吃到了不给钱或不卖账的“苦头”。这种在反腐的旗号下贪腐、把反腐手段当成敛财工具的作派,真是让人不寒而栗!
  “双规”原本是用来办理党员和党组织违纪案件的一项调查取证措施,即纪检机关调查组有权要求涉案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应当说,在艰巨复杂的反腐败斗争中,对涉案人员采取“双规”措施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曾锦春案件被揭开“盖子”正是在他被省纪委“双规”之后)。但与此同时,为防止这项调查取证权被人滥用,其所依据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除确立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等原则外,还专门设定了严格的程序,而且《条例》也对办案人员作出了“四不准”的纪律约束,其中就有“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这一项。但身为纪委书记的曾锦春却明知故犯、执纪违纪,为满足自己对金钱的贪欲,把这些原则、程序、纪律统统抛开,不但无中生有地虚构案件事实,随意扩大办案范围(把非党员身份的私营业主圈为办案对象),而且以“双规”的名义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这不是典型的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嬗变成了谋取私利的“魔杖”,又是什么!所谓“醉翁之意不在酒”,他的眼里早已没有了党纪国法,而只剩下了“孔方兄”。
  令人痛心的是,贪得无厌的曾锦春通过把公权力据为己有,在郴州地面上掀起了一阵阵妖风浊浪。通过查办曾锦春案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公权力一部分的反腐措施被腐败分子“私有化”,其后果有多么的严重——不但直接威胁和侵害到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而且也为徇私枉法者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开启了权力寻租的空间,更为严重的是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英国阿克顿勋爵有句名言:“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孟德斯鸠也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约束权力。”曾锦春在郴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上11年,大肆搜刮民财,作恶多端,举报不断,却竟能“金刚化佛——更加神气”,那么有关部门是隐而不察、视而不见,还是举而不究?似乎都说得通,似乎又都说不通。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曾锦春之所以能长期在其“独立王国”里横行无忌、为所欲为,不能不说与其权力过分集中而又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是分不开的。这一点,在他竟敢滥用“双规”措施操弄司法审判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有鉴于此,我认为,为防止握有反贪职权的执纪执法人员“反过来贪”之怪现象的再现,尤其有必要从制度和法律规范上给容易被滥用、私用的执纪执法权力再加一道“紧箍咒”,这就是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指出的“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执纪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使用办案手段和措施,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果如此,即使借曾锦春们十个胆,他们也断乎不敢明目张胆地借“双规”动私刑、掠财掠物了。